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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致力國民革命大業」等條文 褒揚僅限這兩種情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記者謝君臨翻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記者謝君臨翻攝)

2019/11/28 12:15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參預戡亂建國大計」等不合時宜的內容;明定褒揚者限於「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及「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兩種情況。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院司委會上午併案審查「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邀請內政部次長陳宗彥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提案指出,早期帶有君主封建色彩的「褒揚制度」早已不合時宜,且其中受褒揚的事項或因時空相異,或標準難以認定,或已與其他國家榮典重複等,皆應重新予以檢討。且受褒揚人生平事蹟宣付史館或方志保存的概念,於現代社會中也難以達到宣揚效果,已無存在必要。因此提案修正。

現行第2條條文規定,受褒揚的情事包括,「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等多達11項。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認為應限於「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及「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兩種情況,通過段宜康提案。

此外,褒揚的方式刪除「題頒匾額」,初審通過條文為「褒揚方式以明令褒揚為之」。至於現行第6條條文「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則因配合國史館組織調整,且因宣揚方式不合時宜,刪除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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