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法官無處逃! 新法規定「出事不得退休」

法官法三讀通過,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大修「法官法」修正案,歷經27、28日的冗長審查終於三讀通過,共新增17條、修正33條、刪除1條,異動條文達51條,是2012年1月6日法官法施行以來第一次修正,除新增追回薪水、剝奪不適任法官退休金等機制,還規定法官出事後不得申請退休,避免人民辛苦的納稅錢遭問題法官侵吞。
司法院指出,為了防堵應受懲戒法官藉由退休或資遣,逃避懲戒之不良後果,因此規定,只要司法院把案件移送監察院審查,被調查的法官就不得申請退休;而法官若在退休後才被爆出在職有問題,職務法庭也可追回已領走的退休金與退養金;另外,司法官若因貪污被判刑有罪確定,停職期間所領的半薪也須繳回。
司法院表示,新法創設職務法庭裁判的審級救濟途徑,將職務法庭從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第一審由2位參審員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以廣納多元觀點,提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公信力。
關於法官評鑑部分,司法院認為,最重大變革在於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承辦法官,不用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而且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原來的4人增加到6人,當委員會決定法官(檢察官)有懲戒的必要時,亦不用再移給監察院彈劾,而可以直接移送給職務法庭判決,提昇懲戒案件審理效率。
而目前法評會只能就民團移送過來的案件進行評價,就算知道同一名法官在其他案件上有缺失,亦不能合併評價,功能弱化,司法院強調,為使評鑑委員能整體評價法官「全部」違失行為所彰顯的人格,以決定法官應負擔責任,亦增訂評鑑委員對於承案審議之案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