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鄉長被告涉賄未起訴 當選無效也駁回
南庄鄉長邱梓增。(記者鄭名翔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無黨籍南庄鄉長邱梓增,於去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被控樁腳林姓男子以每戶5千元,替他買票;競選對手劉月梅也對他提當選無效之訴。邱涉刑事賄選罪嫌部分,苗栗地檢署依罪嫌不足,未起訴邱梓增;當選無效之訴部分,苗栗地方法院也採信林男主動替邱買票說法,今天下午宣判駁回。
去年11月24日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開票結果,邱梓增獲得3217 票,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苗栗縣南庄鄉第18屆鄉長。
不過,邱梓增也於競選期間,被檢舉他的樁腳林姓男子,以每戶5千元,分別向黃姓等3名選民買票,遭檢警調查。與邱競選失利的劉月梅,也以此為主張,對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邱梓增於庭訊時,否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林男並非他競選團隊之工作人員,也不是他的樁腳;他並未授意林男買票,也不知情林男有買票行為。
林男則稱,他因為與劉月梅同是經營遊覽車生意,擔心劉月梅選上鄉長,他的遊覽車生意會被劉搶走,才自行為邱梓增買票。
合議庭認為,林男是為避免所經營的遊覽車生意遭同行的劉月梅搶走,故主動為邱梓增出資賄選,並無證據證明邱梓增知情或與林男有行賄買票的犯意聯絡。
此外,合議庭據證人、即受賄的黃男證稱,林男說邱梓增沒有錢,他是友情贊助,邱梓增當選後,鄉公所辦活動,會叫他的遊覽車,這樣他才會有錢賺,前鄉長的太太(劉月梅)也是開遊覽車公司的,搞得他都沒有生意做,所以支持邱梓增,與林男供述情節相符。
合議庭認為,據林男、黃男之言,足以認定林男因認為與劉月梅有同業競爭關係,邱梓增勝選與否攸關其生意興衰,故而主動出資為邱賄選。且依劉月梅舉證及法院依職權調取之刑事卷證、通聯紀錄 ,均不足以證明邱梓增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賄選行為,則劉月梅所提邱梓增當選無效之訴,與選罷法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判決劉月梅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