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黨團初步共識 不採納林岱樺「拆散同性家庭條款」

針對同婚立法,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提出被稱為「拆散同性家庭條款」的條文,對此,朝野立委並不贊成,由於協商時林岱樺未出席,4黨團初步達成共識,建議不採納此條條文。(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同婚立法,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指出,為了避免「假結婚」一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該條文也被稱為「拆散同性家庭條款」;對此,朝野立委並不贊成,由於協商時林岱樺未出席,4黨團初步達成共識,建議不採納此條條文。
同婚立法歷經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投第10案及12案後,行政院提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則替下一代幸福聯盟代為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林岱樺所提出的第8條,條文明定「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此條文完全違背民主國家法治、違反人權;同黨立委鄭運鵬指出,此一提案若通過可能會成為「威脅條款」;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說,這條不予採納,大家共識應該滿高的,但在院會時,若有人再提出來那另當別論,我們再處理。
蘇嘉全經詢問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親民黨意見後,初步達成共識,建議不予採納此條文。
此外,除了本條條文,目前協商達成共識的另有行政院版第12條,同性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