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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案不肖廠商設「懲罰性賠償」? 立院協商卡關將表決

    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再度協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出要對做出偽造投標文件等不肖行為的投標廠商處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等提案,無法取得共識,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保留,週五逕付院會表決。(資料照)

    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再度協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出要對做出偽造投標文件等不肖行為的投標廠商處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等提案,無法取得共識,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保留,週五逕付院會表決。(資料照)

    2019/04/23 21:5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再度協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出要對做出偽造投標文件等不肖行為的投標廠商處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等提案,會中各黨團仍無法取得共識,最後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予以保留,將於週五逕付院會表決。

    今日協商最大爭點,仍在於時力黨團提案針對「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得標後拒不簽約」等違反採購公平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要給予行政機關視情節裁處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民進黨團認為「懲罰性賠償金」的名稱、認定標準及整體衡平考量均有疑慮,加上工程會、法務部等行政機關對此也持保留態度,將保留至週五院會表決。

    此外,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廠商若犯同法第87條至92條之罪,經一審判決有罪後應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中。對此時力黨團也提案要求將檢方緩起訴之廠商納入規範,且一旦被刊登3次即符合「三振條款」,未來不得再參與政府採購案,但提案被認為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同樣保留至週五表決。

    至於排定要協商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法」部分,今日仍未及處理,同樣留待週五繼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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