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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新法 民選地方首長退職撫卹改「離職儲金制」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日通過「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未來若立法三讀通過後,自今年12月25日起就任的民選首長,其退職撫卹將由現行由政府負擔全額退職金的「確定給付制」,修法改為「離職儲金制」。(資料照)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日通過「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未來若立法三讀通過後,自今年12月25日起就任的民選首長,其退職撫卹將由現行由政府負擔全額退職金的「確定給付制」,修法改為「離職儲金制」。(資料照)

2018/12/27 20:57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今日通過「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未來若立法三讀通過後,自今年12月25日起就任的民選首長,其退職撫卹將由現行由政府負擔全額退職金的「確定給付制」,修法改為「離職儲金制」,由民選首長與服務機關共同提撥儲金。

為健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的退職撫卹法制,建立合理退撫機制,內政部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條例草案」。

根據草案,按其在職薪給總額12%之費率,每月由民選首長和服務機關分別撥付35%及65%至專戶,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由民選首長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退職及撫卹,應以法律明定,但相關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目前縣市長的退職及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的退職與撫卹,仍沿用「台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相關辦法」辦理,不僅法源位階過低,規定多不合時宜,須配合現況檢討修正。

內政部指出,加上直轄市長的退職撫卹及縣市長的撫卹,因原適用的「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廢止,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失去法源依據,影響退撫權益,須積極推動立法加以規範及銜接。

內政部提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條例草案,行政院自89年起推動立法迄今,皆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未能完成立法,這次草案主要是參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針對民選首長特殊性作相關規範。

修法重點包含:明定民選首長退撫給與採離職儲金制度;暫停、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權利情事及回復條件;遺族領受離職儲金本息順序、方式及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權利事由;配合今年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當選人就職日,明定條例施行日為今年12月25日。

內政部進一步補充,目前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依法規定得領取退職金,但93年1月1日以後退職,及93年1月1日起至本條例施行日之前1日止任職直轄市長,因原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已於92年12月31日廢止,相關法律未及銜接,無法領取退職金。

為衡平起見,故延續過去行政院版本,明定前述人員得領取退職酬勞金或公提儲金本息。未來立法通過後,所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及撫卹事項將有一致性規範,現行相關退職撫卹辦法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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