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 二審逆轉判4個月徒刑
馬英九洩密案,高院今宣判,前總統馬英九未到庭聆判。(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密案,高等法院今宣判,依違反通保法、刑法洩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3罪從一重論處,今判馬英九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馬英九洩密案偵審過程,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馬雖有洩密行為,但依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判他無罪。但北檢指本案與「院際調解權」無關,馬犯行明確,並嚴正指出,若馬可以用行政特權洩漏偵查、監聽秘密,其他總統也可以「馬規X隨」,將造成國家體制紊亂,應改判馬有罪。馬則指行使總統行政特權,未犯罪。
本案源於2013年8月31日晚,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關說案的專案報告後,馬竟將相關偵查秘密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馬還教唆黃於9月4日向江洩密。
台北地院認定馬雖有洩密行為,但就行政、立法院有侵害司法獨立之虞時而行使總統專屬的「院際調解權」,因為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其次為檢方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的意圖,去年8月判馬無罪。檢方不服,認為一審誤用院際調解權,上訴高院。
高院審理時,馬英九仍主打具「總統行政特權」,數度拿出事先準備的A4紙張小抄,主張此司法關說案,可能引發政治風暴,他是以「最大限縮、最小侵害」的方式希望有利穩定政局。庭訊中,馬數度以跳針方式表示「我絕對沒有犯罪」。
高檢署、北檢輪番批評北院判馬無罪是誤解憲法中總統有「院際調解權」原意,更創造總統得介入刑事個案偵查程序,屬權力無限上綱的不當,應判有罪。
另一件立委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洩密案,高院去年10月11日判馬無罪定讞。(10:2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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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