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海關錯放處分期縮減為1年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配合實務運作常態,將海關對不得進口貨物實施處分之期限,由5年縮短為1年。(資料照)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配合實務運作常態,將海關對不得進口貨物實施處分之期限,由5年縮短為1年。
此次修法,除刪除「海關緝私條例」中,與「關稅法」重複規範之條文。另規定,由海關銷毀沒入物,且若處理費用超過財政部所公告之一定金額,則由受處分人全額負擔處理費用,以符公平原則。
為配合進口貨物通常會在短期內銷售或消費完畢之實務運作常態。針對海關已放行並進入國內的不得進口貨物,海關實施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的處分期限,由5年縮短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