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客船仍出港航行 監院要求海巡署、交通部檢討
監委調查,103至105年度經海巡署所屬各安檢單位查獲超載的客船總計6件,都仍強行出港,監察院認為是因為海巡署、交通部法制權責不明,要求兩機關確實檢討。圖為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根據監委調查,103至105年度經海巡署所屬各安檢單位查獲超載的客船總計6件,雖然都有開立違規勸導單並函送裁處,但都仍強行出港,甚至最高超載人數高達53人,監察院認為這種嚴重漠視乘客生命安全的情形,是因為海巡署、交通部法制權責不明,因此監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8日審議通過監委王美玉、楊美鈴、林雅鋒等人調查,要求兩機關確實檢討。
王美玉、楊美鈴、林雅鋒等人指出,根據規定客船搭載乘客超載時,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始得放行。但根據統計,103至105年度這6件被查獲超載的客船,雖都經各安檢單位勸導並開立違規勸導單,函送航港局所屬各航務中心裁處,但船仍強行出港,嚴重漠視乘客生命安全。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原因就在各安檢單位及航務中心間的聯繫通報機制權責不明,導致客船違規超載乘客仍出港航行。
該報告並指出,目前交通部與海巡署僅憑行政協助模式訂定「海巡署對船舶載客超過定額之處理原則」,辦理客船超載等查驗事項,但在實務面上,海巡署沒有代為執行「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責令改善後始得放行」,因此難以充分落實乘客安全。
監委要求交通部應就法制面研究以行政委託或法律授權海巡署辦理禁止航行等預防性不利處分,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處罰之可行性,而海巡署執行海岸巡防法有關船舶安全檢查,應該在符合發動阻止犯罪、危害發生的即時強制要件下,本於法定職權,限制船舶出港,才能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保障旅客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