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明令加班可換補休 勞團:勞工拿不到加班費了
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勞團在立法院外灑冥紙抗議。(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其中條文新增第32條之1,明訂可以在「勞工同意」後選擇補休,也就是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勞團痛批,行政院長賴清德主導修法,主張勞工低薪需要靠加班費,現在修法完全打臉,「2018年1月10日就是勞基法死亡的日子」。
抗議勞基法修法,勞團、工會和民眾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紮營夜宿,強烈反彈修法內容。對於勞基法修正案三讀,台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團結工聯秘書長黃育德表示,民進黨常常拿中南部勞工說嘴,說中南部勞工因為薪水低,需要加班費,修正過後的法令新增32-1條文,勞工不管平日、休息日,加班費都將可換成補休,而且是1比1換補休,非照第24條規定加班費率,這意味著,台灣勞工就算不斷地加班,他也沒有加班費可以領,「賴清德你說修這個法就是為了有加班費可以領,根本就是謊言」。
黃育德說,台灣勞工在這次修法中看清楚現實,民進黨就是資本家政黨,時代力量昨天開記者會說對不起,根本就是貓哭耗子假慈悲、放水打假球,國民黨35席立委也不能撼動任何一分一毫,勞工對於台灣政黨政治徹底失望,勞工沒有悲觀權利,勞基法現在死了,捍衛生存權就是要組工會,呼籲全國勞工起來組工會,和雇主有勞資協商能力。
勞基法原先規定,勞工加班需發給加班費,其中並未明文禁止不可換補休,現有實務上,雇主多以補休時數取代發給加班費,且採「一換一」方式,也就是加班1小時,換補休1小時,未若加班費有加成,國民黨蔣萬安和其他委員提案,換補休應該要有如加班費率有加成,該提案跟著勞基法修正案一起送出委員會。然民進黨後來再提再修正動議,按勞工加班時數計算補算時數,也就是「一換一」,三讀通過後寫入勞基法中。
若按加成方式換算補休,一名勞工在平常日加班4小時,按加班費率計算,將可換補休6小時。
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明訂可以在「勞工同意」後選擇補休,勞團認為台灣勞工就算不斷地加班,他也沒有加班費可以領,「勞基法已經死亡」。(記者李雅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