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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統促黨、愛國同心會適用組織犯罪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坦言,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重要,未來也會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否符於法律規定。(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坦言,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重要,未來也會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否符於法律規定。(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7/12/04 12:3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長期公然聚眾毆人,卻因該組織未必以牟利為目的,而難以適用刑責更重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今初審通過,牟利性不再是組織犯罪的必要條件,若未來完成修法三讀,紅色黑道政黨均可究辦。

現行「組織犯罪條例」對「犯罪組織」之定義,已於今年初修法鬆綁,擴大適用於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以及詐騙集團。然而,法務部原本提案的文字為「持續性、牟利性」,卻因人權團體之堅持,改為「持續性及牟利性」。

包括王定宇、何欣純、林俊憲、邱議瑩等民進黨立委,相繼提出修正草案,不將「牟利性」列為要件。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表示,同時要符合持續性與牟利性,讓實務上無法處理統促黨或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行為。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指出,就青少年犯罪而言,詐欺、妨礙自由都有增加,組織犯罪卻減少,這就有矛盾,是否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過於嚴苛,讓檢察官難以適用?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坦言,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重要,未來也會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否符於法律規定。

按司委會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為保護證人,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在境外者可赴我國駐外館處視訊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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