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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紅色黑道政黨 明修法審查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直言,為防止特定鄰國藉特定組織干擾政治、危及國家安全,組織犯罪條例修法須將國安列入考量。(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直言,為防止特定鄰國藉特定組織干擾政治、危及國家安全,組織犯罪條例修法須將國安列入考量。(資料照)

2017/12/03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中國疑似資助特定團體在台犯罪,卻因該團體未必以牟利為目的,難以適用刑責更重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將審查各版本的修正草案,牟利性不再是必要條件。

現行「組織犯罪條例」對「犯罪組織」之定義,已於今年初修法鬆綁,擴大適用於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以及詐騙集團。然而,法務部原本提案的文字為「持續性、牟利性」,卻因人權團體之堅持,改為「持續性及牟利性」。

要件鬆綁 持續性或牟利性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指出,例如中華統一促進黨的收入可能來自中國,搭不上牟利;很多犯罪組織也能將資金切割得非常清楚,使其行為與牟利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故應改回「持續性或牟利性」。

包括王定宇、何欣純、林俊憲、邱議瑩等民進黨立委,相繼提出修正草案,林俊憲版直接刪除難以舉證的「牟利性」,而將具「牟利性」的犯罪組織列為加重結果犯;其他版本則把「持續性及牟利性」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邱議瑩版 將國安列入考量

邱議瑩版更將「組織犯罪條例」的宗旨,增列「確保國家安全」。她直言,部分組織假借政黨或反改革為名,長期在台滋亂鬧事,攻擊不同政治立場者;為防止特定鄰國藉特定組織干擾政治、危及國安,所以須將國安列入考量。

王定宇版 證人可網路作證

王定宇版則參照法務部規劃的修法方向,除將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也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例如「黑牛」黃鴻寓已經伏法,但若有人自稱是其幫眾,亦能適用。為保護證人,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

法務部大致贊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各草案的修法要旨,但對於將「牟利性」改為加重處罰條件,認為這會有實務認定之困難。對於納入「確保國家安全」,則以現有「國家安全法」、「資恐防制法」足資規範,亦無增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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