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憲法判馬英九洩密無罪 律師:有討論空間
判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的北院新聞稿中,引述了憲法第44條。(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馬英九102年任總統時,把監聽立委柯建銘與王金平的譯文洩漏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被台北地檢署依洩密等罪起訴,台北地院25日確認馬洩密,但指他是行使憲法規定的「權限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判無罪,對此,律師李慶峰認該判決「有討論空間」。
北院新聞稿指出,馬英九有將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告訴人個人資料告知江宜樺、羅智強,這樣的行為,即該當「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及「利用」個人資料,主觀上也有洩密故意。
法官雖表示馬洩密,卻引用憲法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認為馬洩密是行使該權力,目的是在政治上調和鼎鼐,消彌政治紛爭,行為符合刑法21條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判他無罪。
法官解釋,柯、王之間的通聯對話證明檢察官行使職權已受行政與立法不當干預,馬英九為了避免特偵組將兩人關說案曝光後,可能傷害司法、行政、立法等三院。因此以口頭洩密以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李慶峰在看完北院新聞稿後,直指憲法雖規定總統有解決各院之間紛爭的權力,但洩密當下「並非已發生」院際間之爭執,縱使是可預見之情,總統是否可以據此阻卻違法,仍有疑問。
李慶峰表示,憲法44條寫道院與院有爭執,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但馬只洩密給江宜樺、羅智強二人,卻未召集立法、司法院長會商,該判決恐怕還有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