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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金公債抵黨產會8.6億元追繳 財部打臉國民黨

國民黨打算以持有的民國36年第二期美金公債,繳付抵押行政院黨產會向其追繳的8.6億餘元,說法遭財政部打臉。圖為財政部外觀。(記者吳佳蓉攝)

國民黨打算以持有的民國36年第二期美金公債,繳付抵押行政院黨產會向其追繳的8.6億餘元,說法遭財政部打臉。圖為財政部外觀。(記者吳佳蓉攝)

2017/08/24 13:00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國民黨今表示,將以持有的民國36年第二期美金公債,繳付抵押行政院黨產會向其追繳的8.6億餘元,並強調可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限制,主張該批公債債權。對此,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說法並不合理。」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明確規定,包括民國38年前在中國發行尚未清償的外幣債券、民國38年黃金短期公債,以及「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在國家統一前,都將不予處理。

但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今於記者會上主張,國民黨手上持有的民國36年第二期美金公債,是當時依照「民國36年美金公債條例」,以黃金、美金等外幣購得。由於「民國36年美金公債條例」至今尚未廢止,因此國民黨仍可主張該批公債債權。

對此,財政部高層官員解釋,雖然「民國36年美金公債條例」至今尚未廢止,但不能說條例未廢止,就主張可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限制。還是要優先遵守於1992年實施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待「國家統一」的要件符合後,才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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