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追討消合社盈餘消極?北市府推拖拉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民國90年至97年成立的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則來自故宮員工,該社將高達1.7億元盈餘分給全體社員,立院之前曾完成決議,要故宮追討盈餘繳回國庫,院長林正儀上任後處理該案,委託兩間法律事務所提供專業意見,並在今年一月邀請消合社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針對此案開會,但據了解,台北市政府處理態度消極,甚至連會都沒去開,才導致現今追討盈餘僵局,但今天台北市政府卻推託是消合社清算人辭職,才導致無法可罰。
故宮分別委託兩家法律事務所就盈餘相關法律疑義提供意見,兩家法律事務所做出的結論是故宮消合社主管機關為北市府,故宮對消合社沒有監督管理的權限,也不是該社的主管機關,不僅沒有公法上的追訴權責,也沒有私法上的請求權。
由於當初分配盈餘的法律主體為消合社,依照《合作社法》第2-1條:「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另再依據《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第8條:「合作社解散後,由非社員使用業務收益所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規定,目前除北市府外,「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也可以替故宮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繳盈餘分配。
有法律實務專家表示,由於當初分配盈餘的決定是透過社員大會決定,消合社再依決定分配盈餘,但現今消合社已解散清算,若要追繳回盈餘,首先得撤銷該份社員大會決定,盈餘才能成為法律上所定義「不當得利」,但正因消合社已經解散清散,目前只能由消合社主管機關、亦即北市府、內政部,或是清算人等成為訴訟主體,代位提出訴訟,盈餘才可望繳回國庫,但目前故宮清算人已離職,要委由清算人發動有實際的困難。
對於消合社盈餘一事,故宮表示絕對責無旁貸,2月18日時已經再度與北市府會談,並在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後,又於3月2日函請內政部邀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等單位召開會議討論。
故宮強調,基於政府機關一體原則,故宮將積極處理並配合提供資料,與相關單位一同釐清討論本案之適法處置,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