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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主任林寶樹 兼公司獨董遭彈劾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林寶樹於任職期間,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遭監察院彈劾。(圖擷取自交大網站)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林寶樹於任職期間,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遭監察院彈劾。(圖擷取自交大網站)

2016/07/12 15:17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監察院今表示,國立交通大學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林寶樹於任職期間,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彈劾林寶樹,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

監察院調查,林寶樹自98年9月19日迄今,兼任交大電資中心主任,具有公務員身分,惟其於101年6月28日至104年5月18日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第21屆獨立董事,於審計部清查發現其違法擔任營利事業董事後,始於104年5月19日聲明為符合國家法令規章及教育部要求,自即日辭去獨立董事職務,違法經營商業期間將近3年。

監委調查發現,林寶樹101年至104年擔任遠東新世紀公司獨立董事期間,每年均參與董事會;且依財政部國稅局新竹分局函復資料,林寶樹101年至104年均有扣繳單位為遠東新世紀公司薪資所得,對此,該公司及林寶樹本人均說明,該項薪資是為林寶樹擔任獨立董事期間之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

監委認為,林寶樹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領有酬勞,確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監委表示,林寶樹雖於知道違法後,辭去獨立董事職務,然而,事後改正之作為,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因此免除違法責任,林寶樹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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