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青年返鄉從農 未來初級農業生產免徵營所稅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上午答覆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質詢時表示,只要農民獨資或合夥組販售初級農產品即可免徵,不管其規模多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47條之1條文草案」,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農場及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的所得,給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以鼓勵青年返家從農,提升小農競爭力。
根據賦稅署估算,一年減少稅收約1600萬元。
過去農業都被認為是「自力耕作」,不必繳稅。今年2月,位於高雄的知名雞蛋大廠石安牧場被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有營利目的,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外界才得知石安牧場年營業額上億,淨利千萬,聘僱員工40多人,須繳營所稅,也因此引發「自力經營」與「營利事業」如何劃分界線的討論。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上午答覆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質詢時表示,只要農民獨資或合夥組販售初級農產品即可免徵,不管其規模多大。但國民黨立委王惠美認為,要有一定的規模,以免賦稅流失。
經討論協商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的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在說明欄中註明,為避免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規避課稅,申請資格、必要規模等條件之認定請主管機關應予明確規範。
免徵營所稅的施行期間自本法公布後起5年止;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林岱樺也要求農委會在9月1日前,將相關辦法送至立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