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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案修法 志願役軍人服役年限減為3年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4年規定,調降為不得少於3年。(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4年規定,調降為不得少於3年。(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2016/05/27 12:55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讓軍隊更能擇優汰劣,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4年規定,調降為不得少於3年。

根據提案說明,美國兵役制度規定,第一次入營服役的士兵,最低服役役期為3年;日本方面,自衛隊的幹部,依志願專長考選任用,任期也為3年,故修法變更年限,不須用長期服役合約方式,留住無心軍旅生涯的人。

提案也新增,具大專以上學歷且有工程、機電、航空、化學、通信、資訊及醫學等科技專長,得優先甄選為專業科技志願士兵;該提案今(27)日經立法院院會宣讀,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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