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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條例初審通過 重大政策應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重大政策應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重大政策應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6/04/06 11:24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爭議最大的總統條約締約權、重大政策解決途徑,藍、綠黨團意見分歧,經表決後,以五票對四票,通過民進黨立委顧立雄等提出的修正動議;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

總統當選人就重大爭議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交接小組協商,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司委會今也通過交接條例的主管機關為中選會,將負責編列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預算。至於總統應移交事項、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規定及交接期間人事凍結,司委會已於3月21、24日會議完成條文審查。

總統應移交之事項,包括印信、國安或兩岸相關文書、總統府與公務有關之檔案等;為徹底監督交接期間的人事調動,總統府與中央各行政機關所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層級之人員名冊也須一併交接。若違反規定而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規定,經朝野協商之條文為,正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所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及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並由總統指定適當機關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進行簡報。

至於交接期間的人事凍結,總統及各機關首長於交接期間,不得任用、遷調或核定公務人員、陸海空軍上校以上軍官,以及公營事業與泛公股事業之負責人,但不包括董監事屆期改選。因適用範圍大,條文設有彈性規定,包括上校以上軍官、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另外,考試及格的新進人員,其分發任用也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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