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銀行惡性削價競爭最高罰鍰250萬
立法院財委會日前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未來銀行若削價競爭,有明確處罰法源依據(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銀行法第34條之1及131條修正案」,禁止銀行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放款業務,違者可處50萬到250萬元罰鍰。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潘維剛指出,銀行營運資金來自存款大眾,其辦理授信放款業務,應落實風險評估,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但國內銀行競爭激烈,低利削價競爭行為時有所聞,甚至還一路殺到海外去。
新修條文明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考量「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客戶整體貢獻度」等5大因素,不得以不合理定價辦理授信業務。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曾於立法院財政會表示,若未來有銀行涉及惡性削價競爭,會初步先予糾正或命令改善;對於情節重大者,會祭出50萬至250萬元的處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