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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條款」初審過關 公務員若被免職可追回退休金

被視為「郭冠英條例」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今(1)日在立法院初審通過,規定公務員若被免除職務,可追回其退休金。(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被視為「郭冠英條例」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今(1)日在立法院初審通過,規定公務員若被免除職務,可追回其退休金。(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2015/04/01 22:5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被視為「郭冠英條例」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今(1)日在立法院初審通過,規定公務員若被免除職務,可追回其退休金,草案並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3項;免除職務,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為公務員,而罰款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由於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在任職新聞局期間,提出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但他卻在停職期滿後回省政府任職,退休後還可領取高退休金,引發爭議,導致此草案備受關注。

草案除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等3項外,並增訂被外界視為「郭冠英條款」的內容,明文規定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而司法院在修正案中提出所謂的「屋頂條款」,規定公務人員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現行規定,「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新制則不須要等到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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