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古蹟裡 容積可移轉 稅賦有優待
記者林毅璋/報導.攝影
每當外出旅遊時,無論是在國內或國外,古蹟與老建築總是吸引著我們的目光,令人不禁心生思古幽情。若自己家的房子也可以登記為古蹟或歷史建築,每天都能徜徉在古色古香的環境之中,相信比住在千篇一律的集合式住宅來得有意思許多。
向地方文化局提出申請
家中的建築物若有一定的歲數,而所有權人也有意願登記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該要怎麼來申請呢?長期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文建會專門委員黃素絹指出,所有權人可先向各地方文化局提出申請文化資產鑑定,藉以判斷是否有條件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而各地方政府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會定期針對申請的案件來做現場勘查,藉以鑑定該建築是古蹟或是歷史建築,但判定的標準不一定是依照建築物的年紀,而是會針對它的價值、稀有性與其富涵的意義來做綜合的衡量。
台北市文化局指出,依照台北市的行政流程,審議委員會若判斷建築物具有古蹟的價值,會報請市政會議進行指定,而市政會議通過之後即成為古蹟。
至於歷史建築的登錄方面,行政流程大致與古蹟相同,但古蹟的審查過程需要召開公聽會;而歷史建築則不用,且古蹟的認定需要市政會議通過;歷史建築則是直接由行政首長自行決定核定與否。民眾在審議的過程中,必須協助文化資產認定的調查,因此得填寫相關的資料,對於自宅的歷史與特色等做說明,以利相關單位的查證。
私有古蹟稅賦有優待
政府為了獎勵文化資產的所有人,在法規的制定上對於私有古蹟的稅賦有許多優惠措施,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第91條規定,私有古蹟範圍內的土地,免收房屋稅與地價稅;而歷史建築範圍內的土地則是最高有50%的房屋稅與地價稅減免。且根據文資法第92條的規定,私有古蹟若依繼承而產權移轉的話,也免徵遺產稅,另外,依據「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第28條規定,若捐贈古蹟或古物給政府,可在當年度的所得稅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的費用,不受金額的限定。
根據文化資產法第93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或企業出資贊助古蹟或歷史建築進行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也都可以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的費用,不受金額的限定。這些對於有意投入古蹟保存維護的個人或企業,都是相當大的優惠。
私有古蹟可享容積移轉
一旦被指定為古蹟,即失去在原土地自行興建房舍的權利,而政府為了保障古蹟所有權人的權益,彌補建築物所受到的限制與損失,文資法第35條中有規定,古蹟的容積可移轉至其他地區的建築來使用。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根據今年八月最新修正公布的「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全國各地私有古蹟的土地,無論是有或沒有都市計畫的土地,都可在古蹟所屬的縣市中享受最高40%(特殊案例50%)的容積移轉優惠,而這個容積移轉的權利是可以分開販賣給建商,這對於私有古蹟的所有權人的利益收入是很大的保障。
古蹟修繕 經費有限
若私有古蹟需要修繕,各地方文化局每年會編列預算來補助私有古蹟進行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的所需經費。台北市文化局指出,為考量私有古蹟籌措修繕經費不易,對於營利事業團體所屬的古蹟,北市府最高補助總金額的20%;公益團體及祭祀公業是40%;私人財產則是80%。
北市文化局也表示,一般而言,對於屬於私人財產的古蹟維修是從寬補助,而損壞情形嚴重,以及整體計畫可行性高和愈符合公益性與開放性等條件的修繕計畫,都是優先補助的對象。
但是補助款總是僧多粥少,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研究所副教授林崇熙指出,今年中央補助修復古蹟的經費總共才3億台幣,而北市文化局補助私人修繕的部分每年也只有1,600萬的經費,歷史建築的經費則還在爭取中,因此台灣許多的古蹟總是處在排隊等修復的狀況,這對於國內的古蹟維護來說是一大負面因素。
雲林縣文化局長劉銓芝表示,很多民眾都有種觀念,認為一旦被指定為古蹟,就等於被政府沒收,因此對於申報為古蹟的意願不高。雖然政府也對於私有古蹟提供許多的獎勵措施,但政府經費上的不足的確是古蹟維護上的一大致命傷。
重視古蹟是種生活態度
林崇熙認為,古蹟的保存是種生活態度與社會價值的表現,更是文明的象徵,像日本政府與民間就很重視古蹟保存,並視為百年智慧的延續,一旦家中住宅被指定古蹟,可說是莫大的光榮,當我們在讚嘆國外的古蹟多美、多壯觀之際,應該也要回頭為台灣自己的文化資產保存貢獻一份心力,因此民眾不要怕自己的房子成為古蹟,相反的,應該讓更多人有機會來此重新尋找智慧及領略傳統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