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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停車月票 為省1200吃官司

黃男訊後被依偽造文書罪嫌送辦。(記者許國楨翻攝)

黃男訊後被依偽造文書罪嫌送辦。(記者許國楨翻攝)

2016/04/18 08:0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為了省1200元的停車月費卻吃上官司,值得嗎?

黃姓男子貪小便宜偽造停車月票,被停車管理員發現抓包報警,黃男到案後雖主動將偽造停車月票交予警方,卻直說又不是觸犯惡性重大犯行,是否可以口頭勸導即可,警方立即嚴正告知黃男此舉已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沒有模糊空間,必須依法究辦,黃男一聽才知「代誌大條」,當場差點腿軟。

台中市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前天受理交通局停管員報案,在漢口路上發現一輛停在公有停車格位內的自小客,儀表板上停車月票卡製作手法粗糙,且查詢管理系統顯示該車號4月並無購置月票紀錄,謹慎起見又以月票號碼輸入查詢,電腦系統仍然顯示無此資料,隨即請警方協助。

該所警員賴盈帆、陳憲樂到場後,立即根據車籍資料通知31歲的黃姓車主到場說明,黃男到案後主動將偽造的停車月票交予警方,並大方坦承犯行,直說又不是觸犯惡性重大犯行,「有這麼嚴重嗎?」還很天真地問員警是否可以口頭勸導即可。

警方聞言立即嚴正告知黃男,此舉已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沒有模糊空間,必須依法究辦。

律師李學鏞表示,根據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關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停車月票屬特許證,黃男行為仍涉及偽造文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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