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識字 判離婚無效
2016/03/28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結婚多年的林男與歐女,去年簽字離婚,林男事後卻以感覺受騙以及黃婦見證人未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為由,向法院訴請確認離婚無效,法官詢問黃婦,黃婦表示她並不識字,不知簽名為何會出現在離婚協議書上,法官判決林男與歐女離婚無效。
林男向法官表示,去年10月間他和歐女簽字同意離婚,但事後感覺受騙上當,因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黃姓見證人,並未親聞離婚當事人是否有離婚真意,所以離婚應屬無效。
歐女則表示,黃婦是林男找來的見證人,她和林男確有離婚真意。
法官為此詢問黃婦,黃婦卻說她根本不識字,也不知道雙方當事人要離婚這件事,更不知為何自己的簽名會出現在離婚協議書上。
法官認為,既然黃婦稱未親聞兩造協議離婚的事實,也否認在離婚書證上簽名,林、歐2人的離婚法律行為即欠缺民法第1050條法定方式,2人離婚協議法律關係當屬無效。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