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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人行道可停機車新公告 交局︰法條不同

市府重新公告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規定,並強調與先前廢止的公告意旨不同。(記者張菁雅攝)

市府重新公告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規定,並強調與先前廢止的公告意旨不同。(記者張菁雅攝)

2015/11/24 08:00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市府上月底廢止前市府的騎樓、人行道可停放機車公告,引發軒然大波,現在又公告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規定,遭網友質疑市府打臉自己。交通局解釋,兩項公告不同,新公告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符合法制。

前市府在一○○年一月曾公告騎樓、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規定,新市府今年十月底廢止該公告,雖然交通局強調不會全面取締機車違停,但多位議員都指警察局與交通局不同調,照樣取締開罰,民怨連連。

市府上週五又公告「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請有意見的民眾七日內以書面提出。

網友表示,早知如此,當初何必廢止公告?改來改去難道是為了選票。也有網友說,舊公告開放寬度四公尺以上騎樓可停車,新公告放寬為三公尺以上,其他沒有不同,根本是打臉自己。

交通局長王義川對此表示,兩項公告引用的法條不同,前者為停車場法,後者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外,舊公告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精神,新公告改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能符合法制。而就民眾停車權利而言,沒有立牌禁停或繪線禁停處,只要符合公告實質條件,就代表可以停車。

王義川也說,交通局下一階段也會漸進式增加路邊機車停車格位,有機車格路段的人行道和騎樓上的機車,該局將引導轉移至停車格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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