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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中心月票收費不一 議員質疑不公

體育處表示,目前僅針對單次使用設施的價格訂有參考標準,例如體適能館一次五十元,月票則無特別限制。(記者賴筱桐攝)

體育處表示,目前僅針對單次使用設施的價格訂有參考標準,例如體適能館一次五十元,月票則無特別限制。(記者賴筱桐攝)

2015/10/16 06:00

〔記者賴筱桐、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目前有八座國民運動中心,各區月票收費標準不一,有些三十天一千元,有的三十五天兩千元,還有三十小時一千元,令人眼花撩亂,民代質疑各場館收費「大小眼」,並不公平。體育處表示,月票是廠商依營運狀況提供優惠方案,近期將評估訂定價格上限的必要性。

新莊一千元用30天 淡水用30小時

各國民運動中心月票優惠措施,新莊、三重一千元可用三十天、板橋一千兩百元可用三十五天、中和一千五百元,使用期限三十五天、新五泰兩千元可用三十五天、淡水一千元可用三十小時,三十五天內須使用完畢、土城一千三百五十元可用三十小時,限期六十天、蘆洲一千四百五十元,可用三十小時,限期六十天。

市議員鄭宇恩指出,運動中心皆為市府興建、委外營運,各區月票價格卻不一致,落差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使用期限也不同,令人「霧煞煞」,消費者權益受損。

體育處近期評估是否制定上限

體育處代理處長湯瑞雪解釋,針對共同設施單次使用價格市府訂有參考標準,例如體適能館五十元,游泳每次一百元,此標準具一致性;月票則是廠商衡量來館人次與營運狀況,額外自訂優惠方案送體育處核備,目前台北市訂定月票價格上限一千五百元,因應雙北情況不同,近期將評估是否制定上限。

鄭宇恩說,淡水運動中心土地租金和權利金僅一塊錢,但月票使用條件嚴苛,其他場館以「天」計價,淡水卻以「小時」計算,並限制三十五天內用完,市府讓利給廠商,廠商賺取利潤卻未回饋給民眾。湯瑞雪回應,與廠商研議後,決定將三十五天期限放寬至五十天,即日起適用。

淡水國民運動中心執行長劉錦芳表示,費用的訂定是依據體育處規定的收費上限,考量區位、民眾使用習慣、營運成本及行銷策略制定。在考量民眾使用習慣及客戶意見反映,本週已經將原本卅五天的限制,放寬為五十天。

蘆洲國民運動中心月票一千四百五十元,可用三十小時,期限六十天;不過,執行長李煌淵說,月票逾六十天,補差額五十元,仍可繼續使用。

民代質疑,各運動中心月票優惠收費標準不一,有失公平性,圖為板橋國民運動中心。(記者賴筱桐攝)

民代質疑,各運動中心月票優惠收費標準不一,有失公平性,圖為板橋國民運動中心。(記者賴筱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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