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槍枝走火 傷害致死罪判9年
2015/08/16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雲林經營賭場的男子林燕超,2年前持槍押著林姓男子索討50萬欠債,還以槍口猛敲林男頭部威嚇,但林男嗆「如果不給我時間籌錢,可以當場把我打死」,不料竟槍枝走火,子彈貫穿林男頭部,送醫不治。檢方認定,林燕超是以「槍口接近頭部的行刑式槍決」方式殺人,依殺人罪起訴,但歷審和最高法院均認為,林無殺人動機,以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定讞。
32歲的林燕超,在雲林縣莿桐鄉某檳榔攤後方房間開設賭場,48歲的林男欠下50萬賭債,前年1月29日林男協調還賭債事宜,林燕超同意寬限3日,但期限到後,林男未還錢。
同年2月1日,林燕超帶著改造手槍,將子彈上膛、關保險,放在隨身背包內,找到林男,帶他到雲林西螺鎮果菜市場旁某檳榔攤談判。林男口氣不佳,林燕超氣得從背包拿出改造手槍,走到林男身後,以右手掌反握槍管,槍把在上,槍口向下,朝對方頭部猛力敲擊,沒想到該手槍保險功能失效,撞針故障,子彈突然被擊發,射入並貫穿林男頭部,送醫不治。
案發後,林燕超帶槍逃離現場,後來出面投案,辯稱只想教訓林男,不知道為何手槍的保險已關上,還會走火。
最高法院依警方鑑識報告、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等證據,認定林燕超是用手握槍管敲擊林男頭部,卻誤擊發子彈,並無殺人動機或犯意,認定全案是槍枝走火所致,以傷害致死罪判9年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