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租不保證有停車位 車主喊騙錢
不少人以月租方式租停車場停車位,但因業者超收臨停車位生意,往往讓月租車主找不到車位。(記者邱奕統攝)
消保官︰可要求退費
〔記者邱奕統/桃園報導〕桃園市許多公有停車場除了臨時停車,也提供月租車位服務,但因業者超收臨時停車的生意,導致月租車位不保證一定有車位可停,民眾繳數千元的月租費卻無車位,權益受損向媒體投訴。市府消保官表示,業者未提供充足停車位,民眾可要求退費,額外衍生的費用也可向業者求償;市府交通局說,會再研議停車管理辦法。
市府︰再研議停車管理辦法
桃園市不少公有、私有停車場,同時提供臨時停車、月租停車,公有停車場採委外方式經營,費用依市府標準各為每小時三十元或每月三千六百元左右,民眾若採月租車位,在合約期限內可以隨時進場停車,但多數的委外業者在停車管理上,月租與臨停車位並沒有區分,也就是說,不論月租或臨停,入場後都要「碰運氣」、自己找車位。
由於停車場大都位於市中心精華地段或政府機關行政區,例如市府前的府前停車場、中壢藝術館停車場、新民立體停車場、藝文園區地下停車場等,經常一位難求。
委外業者 超收臨停車輛
但委外業者為了利潤,一方面幾無限制地出租月租車位,另一方面又沒有管制臨停車位,在沒有保留月租車位又超收臨停車輛的情況下,導致不少民眾繳了月租費後,卻沒有車位可停的怪象,氣得向媒體投訴、抱怨被騙錢,並嘲諷業者「歡迎月租」的廣告應該改為「歡迎當冤大頭」。
市府消保官廖維敏表示,按照「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規範,業者應該提供充分的停車位讓月租使用者停放,若因故無法提供車位,月租使用者可向業者要求退費,退費原則上以「天」計算;此外,月租使用者因為沒有停車位,被迫到其他停車場停車,衍生的停車費、交通費等,業者也必須賠償。
市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長呂紹霖說,今年底有部分停車場要重新招標,會參考其他縣市做法,研議新的停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