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拒付扶養費 割痔瘡瞎扯癌末
2015/05/12 06:0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卓男與謝女4年前離婚後,女兒跟著爸爸一起生活,謝女只付了半年扶養費就沒再給錢,卓男告上法院,謝女稱罹癌末期無法工作,但法官查出謝女只是割痔瘡,判謝女敗訴。
判決指出,卓男和謝女結婚多年,兩人育有1女,100年1月間,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女兒跟著卓男一起生活,謝女每月要付女兒1萬元扶養費,但謝女付了半年後不再給錢,卓男為此提告要求謝女履行扶養義務。
謝女供稱,她離婚後,一再被前夫拒絕探視女兒,還被前夫罵「妹妹(指女兒)的一切也都跟你沒關係了」、「關你什麼事,這個家跟你無關」等。
謝女認為,她和前夫還沒離婚前,前夫要求她不可以外出工作,導致她沒有積蓄,再加上她最近罹患癌症末期,手術後仍常復發導致無法工作,還得靠家人接濟,實在無力支付扶養費,希望法官駁回前夫聲請。
不過,法官調出謝女的就醫紀錄,發現謝女只是去醫院割痔瘡,並沒有罹癌,且謝女年僅30歲,正值青壯年,只要肯工作,就能有經濟收入,就算結婚時沒有積蓄,也不會影響承擔女兒扶養費的責任,因此判謝女敗訴,每月仍應給付1萬元扶養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