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果理論》檢方違法取得證據 手機恐嚇案判無罪
2015/03/12 06:00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檢方前年偵辦一起性侵案,意外發現被告手機內有「我會用合成照把你裸照公開報復」等簡訊,雖然被害人未報案,但檢方認定已構成妨害自由,因此以妨害自由罪起訴,但該案進入地院審理時,院方認為檢方違法取得證據,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判決書指出,被告向檢方坦承犯行,檢方事後也傳少女作證陳述筆錄,並查扣被告的手機。
被告的律師表示,在性侵案偵查庭時,被告的手機寄於其父手中,檢察官未經被告同意,也沒有搜索票,逕行要求被告的父親交出手機,進而發現恐嚇被害人的簡訊,再另案偵辦妨害自由罪,檢察官違法搜索在先,再取得被告及被害人的陳述筆錄在後,依「毒樹果理論」已無證據力。
法官也認為,檢方違法取得證據,將落入「毒樹果理論」檢驗的範疇,因此諭知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