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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修眉傷人眼瞼 專櫃小姐緩刑

    2006/08/05 06:00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某知名化妝品牌設於新竹市某百貨公司內的一名專櫃小姐,1年前受黃姓客人之託,以黃某的修眉刀替他修眉,卻不慎把黃的眼瞼割傷,一審依過失傷害論處她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後,她不服上訴,但被駁回,不過新竹地院以其坦承疏失,且和黃達成和解,另給緩刑機會。

    也捲入這起修眉糾紛的百貨公司公關說,由於本案緣故,店內各化妝品專櫃已全面停止免費修眉服務,有的甚至不再幫客人畫眉、修指甲,以免衍生感染或是類似的誤傷事件。

    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初某日下午,黃姓男子到百貨公司逛街,到了領有丙級美容師執照的這名專櫃小姐所服務的化妝品專櫃時,就以自備刀片,請專櫃小姐幫忙免費修眉。

    可是這名專櫃小姐割傷了黃正平右眼瞼及右上額部位,導致黃某顏面有4處,深從0.5到1.5公分不等的表淺切割傷,黃某因此向卓女求償50萬元。

    新竹地院1審簡易處刑時,被告的辯護律師說,黃某「自願」接受這名專櫃小姐的「免費」修眉服務,就應承擔遭刀片割傷的「容許風險」。

    但法官認為,倘若真有此「容許風險」存在,被告就應在提供服務前,先對客人分析、告知清楚,由客人自行決定是否承擔;遂依過失傷害判被告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被告不服,以黃某之所以受傷,是因他所提供的刀片有瑕疵,不是她的行為所致;此外,事發後她因黃某反覆變更和解條件,才未能在1審判決時和黃和解,並非犯後態度不佳。

    新竹地院2審合議指出,被告免費幫人修眉本來就要注意不得傷人,如果認為客人提供的修眉刀有瑕疵,就應拒絕使用。但被告當初並未詳細檢查黃某的刀片就逕行使用,後來不慎割傷黃某,有過失責任,因此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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