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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斑留疤痕 美容院判賠11萬

2014/12/24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潘姓女子到美容院除斑,卻留下十多處疤痕,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八十萬元,判決他應負責賠償十一萬元。

去年二月十二日,潘姓女子到李姓被告自營的美容院,由對方使用高科技美容儀器為她臉部除斑,卻因操作及手法不當,致使雙側臉頰多處色素沉澱併疤痕,左臉有八處、右臉四處,並經二個月療程,至今無法復原,需要雷射治療磨皮,要求給付五十萬元醫藥費和三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李姓老闆則說,以痘棒為潘女擠壓青春痘,非進行臉部除斑,雖以相同方法擠壓三次,擠壓過程難免會造成紅腫或流血等現象。並說,潘女曾多方向外求診及重複用藥,個人體質也可能造成傷害,否認過失。

高雄地院調查,認為潘女臉頰疤痕及色素沉澱,為被告使用電燒類儀器造成,判決他應負責,並審酌兩造社會地位、經濟收入等情形,認為潘女求償過高,改為十一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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