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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遭同袍撞傷 獲國賠337萬

2006/06/28 06:00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男子謝青霖服役期間發生意外,遭同袍駕駛軍用卡車撞傷,導致骨盆骨折,無法排尿排便,一度無法承受痛苦,出現自殺傾向,現雖病情穩定,但仍行動不便,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天判決陸軍司令部須國家賠償近337萬元。

高院原本認為應國家賠償481萬多元,但考量該連許姓少尉排長已下令,人員不可站立車輛前後,但謝某仍走在車前,因此應自負30%過失,才將金額折減。

88年6月間,謝青霖正在陸軍119旅步三營營部連二級廠擔任一兵,同年月7日颱風過境後解除警報,許姓少尉排長要求連隊車輛歸位,游姓技工二兵(高院依過失重傷害判處徒刑7月確定)眼見楊姓駕駛兵無法發動兩噸半卡車,自告奮勇發動,卻未注意車輛已打檔,往前暴衝,撞倒謝青霖。

車禍導致未滿27歲的謝某血胸、右側輸尿管、膀胱、尿道破裂,以及骨盆骨折等重傷害,無法久坐、只能臥病在床,須接人工尿管,無法排便,腸胃也受重創,常有消化不良、嘔吐、拉肚子等現象,他依國家賠償法訴請國賠1013萬元。

高院宣判指出,軍人屬廣義公務員,因此執行公務出現故意、過失等行為,自應國家賠償,此案中肇事的游姓技工二兵具有「輪車修護」專長,在楊姓駕駛兵無法發動車輛,主動幫忙,可見已屬修護行為,因此謝某有權訴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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