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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殺女友無證據 男判無罪

2014/01/02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7歲郭姓少女8年前離家與鍾姓男友同居,事後卻遭人殺害棄屍曾文溪,警方原以無名屍處理,後來郭父求助法務部長重啟調查,才比對查出身分。由於鍾男測謊未通過,被檢方認定涉重嫌起訴;但一、二審都以無直接證據判鍾男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調查,鍾男(35歲)與郭女是交往3年多的男女朋友,93年10月間,當時17歲的郭女離家出走與鍾男同居,後來郭父向警方通報失蹤人口,隔年2月,鍾載郭女外出被警方查獲,郭父得知2人同居發生關係,怒控鍾和誘性侵。

3個月後,郭女再離家與鍾同居,後來下落不明,不料,94年8月23日中午,郭女屍體在南市曾文溪出海口南岸被人發現,頭部有明顯外傷,檢警相驗認有他殺嫌疑,但因身分不詳,警方暫時以無名屍處理。

直到99年4月,郭父寫信給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請求協尋失蹤愛女,法務部轉給台南地檢署採集郭父等家人DNA與無名女屍比對,確認無名屍身分是郭女。檢方調查時,鍾否認殺害郭女,但未能通過測謊,被依殺人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時發現部分證人證詞前後不一,郭女交往對象多,前後有4位男朋友;檢方也未提出殺人直接證據,一、二審都認定鍾罪嫌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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