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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遷嘉市站前公車站 嘉縣公車處敗訴

嘉義縣公車處營運縣市公車,於站前向市府承租公車站,因市府限期要求搬遷未搬挨告。(記者王善嬿攝)

嘉義縣公車處營運縣市公車,於站前向市府承租公車站,因市府限期要求搬遷未搬挨告。(記者王善嬿攝)

2013/11/01 08:00

地院判決須返還396萬元 拆站還地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嘉義市整頓嘉義火車站廣場及周圍交通動線,限期嘉義縣公車處搬遷「站前公車站」,縣公車處逾期未搬遷,市府提告,嘉義地院昨判決市府勝訴,縣公車處須返還五年短繳三百九十六萬餘元土地使用補償金及拆站還地。市府強調,仍希望站前公車站儘快遷入後站交通轉運中心;縣公車處則說,後站不便民,縣府將研議上訴。

為整頓嘉義火車站站前交通,市府在後站設立交通運轉中心,規畫整合納入五家國道客運、BRT高鐵接駁車、地方客運及市區公車,目前國道客運、BRT都已遷入。

市府限期營運嘉義縣、市公車的嘉義縣公車處在七月十五日搬遷,但縣公車處認為後站動線、經濟效益及乘客需求不及前站,逾期未搬。市府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縣公車處返還不當得利及拆遷站前公車站。

市府指出,縣公車處租期民國八十八年屆滿未再續租,也未搬遷,為無權占有,且清查期間發現,近五年除使用原承租的兩百三十二平方公尺票亭,另車輛迴轉停放使用四百七十六平方公尺土地,要求縣府返還短繳的土地使用補償金三百九十七萬餘元。

縣公車處則表示,租期三年一約,租期屆滿,市府仍同意讓公車處使用,屬於不定期租賃,並非無權占用。

市府盼遷入轉運中心 縣府研議上訴

法官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認為縣公車處無權占用,判決應拆除站前公車站,經查算後,縣府應給付短繳的土地使用補償金額為三百九十六萬餘元,未來若仍未返還土地的補償費用,縣府每年要給付市府九十萬元。

市府財政處副處長洪彩燕說,仍希望縣公車處儘快將站前公車站遷入轉運中心,讓市府進行站前整體規劃,提升運轉中心的便利性。

縣公車處長吳金對表示,前站到後站,尖峰時刻就需花二十分鐘,且加入市區公車動線更混亂;縣府則認為,判決未顧及縣、市乘客利益,無法苟同,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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