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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坐檯女 驗出DNA判刑

2013/10/02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男子在KTV包廂性侵坐檯小姐被店經理撞見後「掃性」作罷,女子報警泣訴張嫌犯行,檢警未驗出張男精子細胞,卻採得張男及其他男性DNA,張男於是強調他非唯一涉案人,且案發當時爛醉,不可能性侵,法官引用醫學數據駁斥張男無稽言論,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張男去年4月間在屏東市一家KTV內涉嫌性侵坐檯小姐,店經理聽聞哭聲入內喝止,並陪同受害女子報案。張男否認犯行,檢警雖未採得張男精液,卻在被害人私處驗出張男DNA,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張男提起公訴。

張男辯稱,和他有血緣關係的人都可能出現相同DNA,況且在該女子內褲中還驗出其他男性的DNA,就機率而言,他並非唯一的涉案人。

張男還辯稱,案發後翌日凌晨酒測值為0.6毫克,依此推算案發當晚的酒精濃度高達1.085毫克,所以案發時他幾乎是喝得不省人事,怎可能性侵。

法官駁斥,張男未射精自然無法採得精子細胞,卻不能抹滅被害人私處驗出被告DNA的事實,這和被害人內褲驗出其他男性DNA並不相干。

法官並指出,張男從案發至實施酒測時間相距約291分鐘,依國人體內酒精含量代謝率計算,案發當時的酒精濃度應為0.9毫克,在客觀認定上,尚未達感覺喪失或無意識狀態。張男犯後極盡狡辯毫無悔意,故處4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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