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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200萬回扣 前麥寮鄉長林世崇判12年

2013/08/02 08:00

監視器工程弊案定讞

〔記者項程鎮、廖淑玲/綜合報導〕前雲林縣麥寮鄉國民黨籍鄉長林世崇,擔任鄉長時辦理「雲林縣麥寮鄉重要路口裝設監視系統含監控中心工程」案,向廠商張致遠索取回扣200萬元,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收取回扣罪,判處林世崇有期徒刑12年確定,褫奪公權5年,並追繳沒收回扣所得200萬元。

林世崇得知上述判決後表示,「實在無法接受」,尤其審理期間,已針對疑點提出充分說明,但面對自己及相關證人陳述,完全無法被法官採納,還遭判處如此重刑,除了無奈還是無奈。

判決書指出,林世崇93年擔任麥寮鄉長時,辦理麥寮鄉重要路口監視系統工程採購案,與林世崇有憲兵學校學長、學弟關係的廠商張致遠,有意承攬該監視系統工程,張致遠為此拜訪林世崇,林表示無內定廠商,歡迎張投標。

並須繳回不法所得

張致遠向無意投標的廠商劉耀借牌投標,並承諾監視系統採購案的相關器材會向劉耀購買,於93年10月間以988萬元得標,林世崇向張索取該採購案工程款的2成,即200萬元的回扣,張致遠為免日後工程遭刁難而給付。

庭訊時,林世崇否認收回扣,辯稱擔任鄉長公務繁忙,家中財務大都交給妻子打理,且檢調偵訊和匯款時間相隔5年,不論他或證人都可能記憶錯誤,調查人員不能事後拼湊帳目中的款項就說是張致遠所匯200萬元回扣;合議庭不採信林辯詞,認為林收賄已玷污公務員形象,犯罪情節不輕,應予重判。

本案一、二審皆判林世崇12年徒刑,林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廠商張致遠刑責部分,一審時嘉義地院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判刑4個月確定、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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