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嫁中國男 老3跨海告重婚
2013/06/30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中國籍盛姓男子為了與台籍55歲金姓婦女離婚,跨海來台告發她重婚,指控她93年在中國陝西省與雷男結婚,95年又在山東省與沈男結婚,但她辯稱與雷男、沈男結婚並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2名以上證人,婚姻不算數,不過中國規定「登記制」為結婚要件,台灣則在97年5月才改為登記制,金女被依重婚罪起訴。
婦辯稱無公開儀式
此案非常特殊,台灣籍金姓婦人3次在中國地區結婚,目前與中國籍盛男仍有婚姻關係,盛男到台灣來告發妻子重婚,金女辯稱93年在陝西省及95年在山東省2次結婚,都只有到公證處登記,沒有公開儀式或是2人以上見證,她心裡認為2次婚姻都無效,所以又與盛男結婚。
檢察官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意思是在台灣地區結婚、離婚就依台灣法律,在中國地區結婚、離婚就依中國地區法律;而依中國婚姻法第8條,結婚男女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也就是單純登記制。
台灣97年5月民法大修改,婚姻改為登記制,不再採儀式婚,兩岸的婚姻制度至此都採登記制,金女在93、95年的婚姻仍有效,觸犯重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