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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參選被拒 農民告農會

簡明色昨到地檢署按鈴控告富里鄉農會違反選罷法。(記者林欣漢攝)

簡明色昨到地檢署按鈴控告富里鄉農會違反選罷法。(記者林欣漢攝)

2013/02/26 06:00

〔記者林欣漢/花蓮報導〕花蓮富里鄉農民簡明色,五年前因妨害投票被判緩刑二年,上月底他到富里鄉農會登記參選農會理事,卻被農會以遭判刑後非會員為由拒絕,簡明色昨到花蓮地檢署按鈴控告農會總幹事陳榮聰、理事長張信興違反選罷法,簡明色說:「雖然已趕不上選舉,但也要出口氣,要這些人不敢隨便欺負農民!」

富里農會︰應重新申請入會

富里鄉農會指出,依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條第一款,農會會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為出會,自然喪失會員資格,應依法重新申請入會,農會是依法辦理。

簡明色說,五年前村長選舉時,他因兒女遷戶口回鄉犯下妨害投票罪,被判處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三年前緩刑期滿,但上月底他二度向富里鄉農會申請登記第十七屆理事候選人,卻被以非農會會員為由審查不通過。

「沒離開過不用再復會,我有權利!」簡明色說,既然已經出會,農會應該有通知義務,他卻還是定期收到農民節領取禮品通知、農會選舉投票通知單,他認為「農會很矛盾,為排除異己欺負農民」!

律師王政琬說,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九三零號解釋,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宣告者,緩刑期滿而宣告未經撤銷時,褫奪公權宣告亦失其效力,也就是說,簡明色的會員身分並未終止,不需重新申請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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