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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法…不適用 社維法…找嘸人

2012/10/30 06:00

〔記者張協昇、張菁雅/台中報導〕針對汽車警報器響整晚妨害安寧,政府各機關人員卻無法處理之事,市警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所長黃茂欽表示,由於警報器響車主並無犯意,警方必須聯絡到車主要求改善,若車主不改善,警方事後才可依社維法裁罰,但當時的情況是聯絡不到車主,警方也很無奈。

黃茂欽表示,當時警方接獲民眾反映後立即派人察看,根據車號欲查出車主相關聯絡電話,但卻發現車主沒有登記任何聯絡電話,後來查出車主設籍東區,才會請當地員警前往找人,但卻一直找不到車主。

黃茂欽說,當時情況,警方不能叫來鎖匠打開車門關掉警報器,否則會涉及強制罪,且警報器響車主並無犯意,警方必須聯絡到車主要求改善,若車主不改善,警方事後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規定,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空噪科長商文麟表示,依照「噪音管制法」規定,具持續性且有管制標準的噪音,如擴音器、營建工地等,該局才能依法量測、告發,汽車蜂鳴器屬於非持續性的聲音,應該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商文麟指出,曾經碰到汽車蜂鳴器響個不停的情況,也是請警方找到車主把車開走,因為警察有公權力,可以透過車籍資料找到車主,若車主不在,也可以請家屬協助尋找。另外,狗吠、小孩哭、鄰居打麻將、在地板上跳發出的聲音都是非持續性,同樣需由警方依社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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