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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公有果樹落果 推論為無主物

2012/10/28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幾年前,台中市一婦人挖了路旁空地兩株波斯菊,被埋伏在旁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還銬上手銬。最近無患子的果實正在落果,市民看到果實落滿地,想撿拾回家,又怕被當成小偷吃官司,非常困擾。

律師李學鏞指出,樹枝、樹葉、花、果實都屬於樹的一部分,當然都歸所有權人所有,市府栽種的無患子,不論在公園內或路樹都屬於公物,不得竊取。

不過種子、果實、花朵、樹葉自然掉落,依我國民法觀念,「果實自落鄰地歸鄰居所有」,如果私人果樹鄰地是公有地,明顯看出是何果樹所掉落,如果視為無主物,則容易引起爭執,所以仍屬樹主所有,可避免爭議;而公有果樹果實落在公有地上,推論是「無主物」,民眾撿拾沒有違法問題。

市府是路樹主管機關,產果期間可公告給民眾自由摘取,但如沒有公告或特許,未落果而上樹摘取就是偷竊行為,民眾要特別注意。

果實自落,係指出於自然力之作用而致果實掉落,例如因地心引力致果實成熟落地,或因風吹、雨打、地震等自然力使果實掉落等均是,如果施予外力,刻意用力搖樹幹、拿竹竿打落等,都不屬於自然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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