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友下池害癱 救生員判刑1年

現場懸掛顯目的水深125公分等警示標誌。(記者張瑞楨攝)
被害人另索賠1721萬元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男子楊宗霖在原台中縣東勢鎮立游泳池擔任救生員,他的吳姓友人前來游泳,被他拉住褲頭甩入泳池中,其頸椎受傷而致四肢癱瘓,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楊某明知水池深度不足,卻仍將吳某甩入泳池,依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而在刑事判決後,被害人也向東勢區公所、委外廠商及楊宗霖索賠1721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楊宗霖(21歲)在98年8月間,在原東勢鎮立游泳池擔任救生員,他的3位朋友前來游泳,就坐在泳池旁聊天,而一位吳姓友人站了起來要下水,沒想到楊某拉住吳某的褲頭並說道:「幫你推一下,這樣跳水可以比較遠」,就把他甩入泳池中。由於水池深度只有125公分,吳某的頭部、頸部直接撞上游泳池底部,造成他的第4節到第6節的頸椎受傷,致使其四肢癱瘓。
台中地院審理時,楊宗霖否認將被害人推下游泳池,辯稱當時他在看顧兒童游泳池,聽見跳水聲音而轉頭察看,發現被害人已經落水掙扎,他不知道被害人為何會落水。但一位目擊的吳姓證人在警訊時宣稱是被害人自行落水,事後在法院審理時改變供詞,指稱楊某的父親及經營游泳池的業者,曾經到其住家「關心」,他因害怕才會說謊,後來良心不安,在法庭上說出實情。
法官審理時,發現被害人落水時是頭頂直接接觸水,並沒有伸出雙手,顯見並非呈跳水姿勢,而撞擊力道相當大,應該是有外力介入,加上證人的證詞,認定是楊某拉住被害人褲頭將他甩入泳池中。法官認為,楊某擔任救生員職務,明知水池深度不足,且一旁還有禁止跳水的警告標語,卻將被害人甩入泳池而造成其四肢癱瘓,因此依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

東勢區游泳池目前尚未開放,該游泳池水深僅125公分,到處都懸掛禁止跳水等警示文字。(記者張瑞楨攝)

就在吳小弟被推落水之處的數公尺外,就懸掛顯目的嚴禁跳水、嚴禁潛水等警示標誌。(記者張瑞楨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