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欠稅車 仍可買新車
〔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我十多年沒繳一百廿五CC舊機車燃料費,最近很想買新車,顧慮申辦執照時,會被追繳可觀欠費,聽說超過一定年限就免付,是真的嗎?」台北市張先生近日為此心情猶豫。
台北市監理處、稅捐稽徵處回應,民眾逾期未繳納燃料費、牌照稅,不影響買新的汽機車、過戶車輛、定期驗車的權利,但從車主新領牌、車籍異動、停車場收費等,可清查追繳欠費欠稅,類似張先生的案例每年都有。
監理處稽徵裁罰科指出,二○○一年元旦實施行政程序法,明訂「公法上的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此,車主積欠繳燃料費,如經催繳仍未能完成送達,屆滿五年時限,不得再行催繳,在此之前則依民法的一般消滅時效規定為十五年,即二○○○年十二月卅一日還有欠費,追繳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卅一日。
稽裁科說,機車隨換發行照一次徵收兩年燃料費,張先生舊車行照過期,無法辦理強制責任險,若騎舊車上路被查獲,另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開罰。
稅捐處表示,依牌照稅法,一般汽車及一百五十CC以上重型機車,每年四月應繳納牌照稅,逾期未繳者,每逾兩天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百分之十五,同年六月起仍未繳稅卻繼續使用道路者,一經查獲,處稅額一倍的罰款,但免徵滯納金,再不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捐處機會稅科指出,車輛領牌後就列入課稅,牌照未註銷前,即便車主長年將車輛停放車庫或庭院,都有繳稅義務。
又,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五年,稅捐處運用戶政、國稅局、健保局等單位資料,追查納稅人最新、正確地址,以雙掛號、公示或寄存送達,將繳款書送達納稅人,也運用公有路邊收費停車檔案,清查欠稅車輛並追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