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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駕駛人可訴請國賠

2010/09/23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針對監理機關因行政管理方便而實施「一照原則」,對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條文不予遵守,並任意擴張解釋,損及人民的工作權及生存權一事,法界人士認為,若是此作法造成人民工作權的損害,可以向監理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而監察院也應進行調查,才能避免類似情況一再發生。

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吊扣駕照處分僅限於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的駕駛執照,不得一併吊扣其持有之其他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但監理單位迄今仍實施「一照原則」,也就是成酒駕行為發生時,駕駛人若是被吊扣執照,連同自小客車、大客車、聯結車執照也會一併吊扣。

法界人士指出,監理機關明顯漠視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條文,若是人民因而喪失工作、造成損害,可以向監理機關訴請國賠。因此,法界人士也鼓勵受害人向監理單位求償,並建議由監察院加以調查,就此缺失彈劾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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