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環保局開單 申訴或行政救濟管道
2010/08/11 06:00
●開立處分書前:若是當場查獲,巡查員會開立舉發通知書,民眾若不服,可於背面的意見陳述欄陳述意見,5至7天內寄回環保局稽查大隊。若遭人檢舉,環保局會擷取檢舉影像,寫明人、事、時、地,以公文書方式寄給被檢舉人,民眾不服,可書寫意見,5至7天內寄回稽查大隊。稽查大隊會判定民眾理由是否合理,若不接受,則開立處分書。
●開立處分書後:民眾可向環保局陳情或向市府提起訴願。陳情書內容包括舉發通知書、裁處書或催繳書字號、 陳情事實及理由、聯絡方式,以書面寄至稽查大隊。訴願書內容包括訴願人基本資料、裁處書字號、訴願事實及理由、訴願日期、證據,自處分書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環保局提起訴願,副本抄送北市府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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