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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警消、中山堂 面臨拆屋還地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所有的中山堂因無權佔有民地,面臨拆屋還地或徵收土地的選擇題。(記者阮怡瑜攝)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所有的中山堂因無權佔有民地,面臨拆屋還地或徵收土地的選擇題。(記者阮怡瑜攝)

2009/11/04 06:00

無權占有 地院判敗訴

〔記者阮怡瑜/員林、二水報導〕彰化縣二水鄉位於老街上一塊市價高達上億元,面積近千坪的土地,長期遭警分駐所、消防隊及鄉公所中山堂占用,地主有意讓政府徵收,但縣府卻再三猶豫,地主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彰化地院3日判決3個單位不但需要拆屋還地,在歸還土地前,還要每月繳交給地主共6萬5000多元的租金。

根據地院判決指出,位於二水鄉老街上的這塊土地,從日治時代就作為警、消及中山堂之用,但政府單位卻無法證明早年地主同意出借的相關資料,況且土地產權確實始終都在地主手上,直到地主因積欠銀行高額貸款而遭法拍,並由新地主在去年9月間經由法拍程序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才依權益提出拆屋還地之訴。

判決指出,根據調查,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後,該土地上的分駐所、消防隊等建物,都被認定為敵產建物,而由政府基於公權力接收並充為公用,但根據最高法院87年度民庭會議決議,政府接收日治時期建物,並不代表也能合法占有他人土地,並排除土地所有人的權利,簡言之,政府接收的應該只有地上建物,土地仍屬無權占有,政府應該透過租賃或徵收等方式,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

還地之前 按月付租金

法官審理指出,在此情況下,地主要求相關單位拆屋還地,應屬合理,同時,相關單位在歸還土地之前,也應依土地公告現值給予租金,若依土地占有比例計算,分駐所需每月給付5萬5000多元租金,消防隊及握有中山堂的鄉公所則分別需每月給付4728元及5034元。

彰化縣二水分駐所因無權佔有民地,面臨拆屋還地或徵收土地的選擇題。(記者阮怡瑜攝)

彰化縣二水分駐所因無權佔有民地,面臨拆屋還地或徵收土地的選擇題。(記者阮怡瑜攝)

彰化縣二水消防分隊因無權佔有民地,面臨拆屋還地或徵收土地的選擇題。(記者阮怡瑜攝)

彰化縣二水消防分隊因無權佔有民地,面臨拆屋還地或徵收土地的選擇題。(記者阮怡瑜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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