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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寶物「有借無還」…告不成

2009/06/23 06:00

非被告無故侵入取得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喜歡網路遊戲的民眾要注意!遊戲寶物不要隨便借人,如自願出借,即使對方不還,是告不成的。

台中地檢署偵辦一件遊戲寶物侵占案,被告李某坦承借寶物,事後覺得寶物很好用就沒還,檢察官偵結不起訴,電磁紀錄是罰無故侵入的駭客,至於自願交付,並非被告無故侵入取得,是單純民事糾紛。

網路遊戲風行之際,網友間互借寶物情形時常發生,也衍生出許多網路犯罪,往年遊戲寶物被竊、被詐騙、被侵占,法界視這些電磁紀錄為「準動產」,所以偷、騙、侵占行為有不法所得意圖,都構成犯罪。

檢方找不到法條可罰

檢察官指出,這種侵占行為找不到法條可罰,95年7月施行刑法第10條修正條文中,對於電磁紀錄有明文規範,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有明確解釋電磁紀錄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電腦被侵入竊取遊戲寶物,或使用詐術騙走遊戲寶物,還是犯罪行為,至於寶物所有人自願交付,並不構成犯罪,民眾出借遊戲寶物自己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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