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1罰未落實 檢︰連續犯復辟
2009/03/15 06:00
建議修訂執行刑法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刑法修訂為「一罪一罰」,至今仍未能落實在審判實務上,檢察官批判「訂執行刑」法條彈性太大,使「連續犯復辟」,值此失業率居高不下之際,如何防範社會新鮮人投入犯罪行業,建議修改此法條。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出,法官判不下去的原因,就是刑法對於「訂執行刑」法條還沒有修改,所謂訂執行刑,就是被告同時被判多罪,法官裁定一個執行刑,而執行刑的訂定依法是被告被判最高之刑期、與所有刑期總和之間,都是法官可依自由心證裁定的執行刑。
例如某被告強盜罪被判10年、竊盜罪被判1年、侵占罪被判3年、放火罪被判7年,總和是21年,法官就在10年1月至21年之間訂出執行刑。
檢察官又舉例被告竊盜300次,每次判3月,法官在3月以上、900個月之間訂一個執行刑,這個空間很大,法官可判4個月,也可判3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360月),這個彈性給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太大,才會造成連續犯復辟,法官大多是意思意思多一點。
法官指避免局部嚴苛
台中地院楊姓法官指出,裁定執行刑所需衡量因素很多,要與其他犯罪的法益相互衡量,例如殺人罪,是剝奪人命的法益,刑期約判10至15年,而竊盜、詐欺、侵占等只是侵害財產法益,如果判得比殺人罪還重,顯有失衡,他認為「訂執行刑」的法律,給予法官很大空間,就是要避免造成局部太嚴苛而失衡。
檢察官指出,殺人侵犯的只是1個人,竊盜300次侵犯的卻是300人法益,詐欺上千人侵犯的是上千人法益,到底孰重孰輕?法官所說表面上有道理,但是違背一罪一罰的立法旨意,要落實一罪一罰,建議一定要儘快修改「訂執行刑」的法條,限縮法官裁定的彈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