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野生動物保育法
2008/12/15 06:00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將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穿山甲屬於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主要分布於中低海拔山區,因獵捕壓力大,數量銳減,野外早就難得一見;牠全身覆有角質厚鱗,其個性膽小且行動緩遲,為夜行性動物,具有強勁的爪,能爬上樹並抓破蟻巢,以舌頭舔食螞蟻,也會以爪扒食地表下昆蟲,遇敵時將頭部向腹部蜷縮而成球形。 (記者陳信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