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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鋼瓶檢驗期限 瓦斯業者判刑

瓦斯鋼瓶上的檢驗卡是由內政部消防署所核發,若加以變造將會涉及變造公文書罪嫌,將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記者林良哲攝)

瓦斯鋼瓶上的檢驗卡是由內政部消防署所核發,若加以變造將會涉及變造公文書罪嫌,將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記者林良哲攝)

2008/11/09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為了節省7只鋼瓶共420元的檢驗費用,台中縣豐原市一家瓦斯行潘姓業者,變造7只瓦斯筒的檢驗期限,經警方查獲,法官不但依偽造公文書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還必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在台中縣豐原市開設瓦斯行的潘姓業者,今年年初從客戶家中回收瓦斯鋼瓶,依規定必須送到合法檢驗場進行檢驗,符合標準時,才能在鋼瓶上鑲釘由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該張卡上另標示「下次檢驗期限」。

但潘某想要節省每只鋼瓶60元的檢驗費用,竟然將檢驗卡上的「檢驗期限」日期用噴漆掩蓋,然後使用簽字筆加以塗改,藉以逃避檢驗。警方獲報後前往追查,在其瓦斯行內發現有7只瓦斯筒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遭到塗改。

由於「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是內政部消防署所核發之文件,潘姓業者加以塗改,已涉及變造公文書罪嫌,法官在審理時,潘某坦承犯行並且深表悔悟,起訴之檢方聲請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以節省訴訟資源;法官判處潘某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還必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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